左史谏草

吕午 | 史部 | 已完结

一卷。宋吕午撰。吕午字伯可,歙县 (今属安徽歙县)人。嘉定四年(公元1211)进士,官至起居郎、右文殿修撰、漳州知府。其事迹见于《宋史》本传。《左史谏草》收有吕午的奏议六首,后附其子吕沆的奏议一首、家传诗文之类、吕氏节女事等。吕午两为谏官,皆以风节自励、知无不言闻名。理宗多次称他议论甚明、论边事甚好。本集的六首奏议都是理宗嘉熙二年 (公元1238)所上,对宋代宰相台谏之弊尤其详恳。对了解宋末时事有一定帮助。吕午另有文集《竹坡类稿》,今已散佚,唯有此集中的六首奏议得以保留。吕午的其它遗文在《新安文献志》诸书中尚有散见。此书有 《四库全书珍本初集》本。

3.73 万字 | 2025-03-31 15:21更新

历代甲子考

黄宗羲 | 史部 | 已完结

明末清初黄宗羲撰。一卷。前有序,即《答朱康流论历代甲子书》,说明历代甲子,自鲁隐公元年己未(前722)以下,载籍皆可考据,无有异同;自隐公以上,其说不能归一,《汉志》与《史记》不同。黄道周主《史记》之说,宗羲以其与《尚书》不合,谓当从班氏以武王克商为己卯岁,历引《尚书》及《竹书纪年》作证。经其推定,共列七十三个甲子,第一甲子为黄帝元年,第七十三甲子为明天启四年(1624)。

0.29 万字 | 2025-03-31 15:21更新

异哉所谓国体问题者

梁启超 | 史部 | 已完结

袁世凯复辟,9月3日,梁启超在上海《大中华》月刊发表了明确反对称帝的雄文《异哉所谓国体问题者》。《申报》、《时报》等大报迅速转载,风行一时,在全国激起强烈反响。梁启超的《异哉所谓国体问题者》阐述了反对变更共和政体的观点,对袁氏意欲复辟帝制的行径进行猛烈抨击。是标志着梁启超与袁世凯政治决裂,并揭开护国战争序幕的惊世之作。该文对杨度等鼓吹的君宪救国论提出了批驳。认为“国体一更,政制即可随之幡然而改,非英雄欺人之言,即书生迂阔之论耳”。文中引证大量史实说明共和制代替君主制之不可逆,指责帝制复辟派“无风鼓浪,兴妖作怪,徒淆民视听而贻国家以无穷之戚也”。该文坚持共和制,坚决反对帝制,给帝制复辟派以有力打击。

0.20 万字 | 2025-03-31 15:21更新

六部成语

佚名 | 史部 | 已完结

 全称《满汉六部成语》。清嘉庆年间刊行,作者不详。6卷。第1卷为吏部成语,以下依次为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成语,所录词条共2000余条,均为六部文书中常用的语词和词组。

8.61 万字 | 2025-03-31 15:22更新

北郊配位尊西向议

毛奇龄 | 史部 | 已完结

一卷。清毛奇龄撰。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太常寺卿徐元珙上奏说,当时流行的祀典,已将北郊改为北向,而太祖努尔哈赤、太宗皇太极、世祖顺治之祖的配位,仍然首东次西,与南郊相同,有改向之必要。那时,毛奇龄任检讨之职,故写此书。毛根据汇集我国秦汉以前各种礼仪论著的《礼记》所载,考辨汉代以来诸朝之礼仪制度,援引博赡,论证精核,《四库全书总目提要》言其为“宋明以来议礼之家”中“要为特出”者,为研究我国古代社会情况及文物制度之重要参考。有西河合集本,艺海珠尘本及 《四库全书》 本。

0.40 万字 | 2025-03-31 15:22更新

北洋水师章程

佚名 | 史部 | 已完结

北洋水师,或称作北洋舰队、北洋海军,是中国清朝后期建立的第一支近代化海军舰队,同时也是清政府建立的三支近代海军中实力和规模最大的一支。该书介绍了其章程。《北洋海军章程》于1888年12月17日,清朝北洋水师正式宣告成立同日颁布施行。该章程由任北洋海军旗舰定远舰管带刘步蟾撰写,阐述了北洋水师船制、官制、升擢、事故处理、招考学生、俸饷、恤赏、工需杂费、仪制礼节、钤制、军规、简阅、武备、国旗、将旗、通语旗、水师后路各局等事项。

3.53 万字 | 2025-03-31 15:22更新

大金德运图说

佚名 | 史部 | 已完结

一卷。金尚书省臣汇集当时议论德运的案牍文件。据《金史》载,金初色尚白,章宗泰和二年 (1202)十一月,更定德运为土,腊月辰诏告天下。至宣宗贞琇二年 (1214)正月,宣宗命有司复议本朝德运。此书所载即其事。书前为尚书省判,次为省札,列集议官二十二人。其议论有与史书相悖者。如书中谏议大夫张行信力主金德之议,而《金史·张行信传》载贞琇四年 (1216)行信谓金朝当定为土德。《四库全书总目》云:“是编所议,识见皆为偏陋,本不足录。然此事史文简略,不能具其始末。存此一帙,尚可以补掌故之遗。”有《四库全书》本 (辑自 《永乐大典》)。

0.73 万字 | 2025-03-31 15:22更新

国史新论

钱穆 | 史部 | 已完结

《国史新论》由钱穆先生发表的一些论文和在香港、台湾等地的讲演记录整合而成,比较简略宏观地对中国古代社会的演变及社会形态进行了独到的阐释。本书作者“旨求通俗,义取综合”,从中国的社会文化演变、传统的政治教育制度等多个侧面,融古今、贯诸端,对中国几千年历史之特质、症结、演变及对当今社会现实的巨大影响,作了高屋建瓴、深入浅出的精彩剖析,内中各篇,“有以分别眼光治史所得,有以变化眼光治史所得。每一论题,必分古今先后时代之不同,而提示其演变。而各篇著作有其共通之本源,则本之于当前社会之思潮”。

14.43 万字 | 2025-03-31 15:22更新

大清报律

佚名 | 史部 | 已完结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政府正式颁布的较为完备的新闻法。清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1908年1月)由清政府颁布。由商部、民政部、法部共同起草,经宪政编查馆议复后,奉旨颁行。是在此前的《报章应守规则》、《报馆暂行条规》的基础上,参照当时日本的报纸法制订的。共42条,1910年修订,增为45条。主要规定有:报纸创办前必须向政府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交纳保证金;每期发行时,必须于前一日晚12时以前,送交地方行政机关或警察机关审查;禁止刊载“诋毁宫廷”、“淆乱政体”、“扰害公安”、泄露外交、军事秘密及“攻讦个人阴私”的文字;禁止刊载“未经官报、阁钞发布的谕旨奏章”,违者或“永远禁止发行”,或处以徒刑、罚款。针对当时维新派和革命派大多流亡海外办报的新情况,规定在国外发行的报纸违反以上规定者禁止在国内传布,由海关查禁入境,私行运销者,入官销毁,另外还对编辑、印刷、发行人应具备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该报律虽为压制进步舆论,维护封建制度而制订,但在形式上已具备现代新闻法的雏形。民国成立后曾被北洋军阀和一些省所援用,在中国新闻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0.28 万字 | 2025-03-31 15:22更新

大清国籍条例

佚名 | 史部 | 已完结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颁布,共五章二十四条。详细规定有关固有籍、入籍、出籍、复籍的各项原则。并制订《大清国籍条例施行细则》十条,具体规定出籍办法及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0.20 万字 | 2025-03-31 15:22更新

大清著作权律

佚名 | 史部 | 已完结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版权法。1910年(宣统二年)清政府颁布。共5章55条。其主要内容是:凡称著作物而专有重制之利益者,曰著作权。称着作物者,文艺、图画、帖本、照片、雕刻、模型皆是。著作人应用本人姓名;凡以学堂、公司、局所、寺院、会所出名发行之著作,应用该学堂等名义,附以代表人姓名,交样本二份,注册费银5元,呈送民政部注册发照后,方能取得保护。著作权归著作者终身有之;著作者身故,由其继承人继续30年;照片著作权,除专为著作附属者外,为专有10年。凡著作权年限已满者、著作者死亡而无继承人者、著作久经通行者、愿将著作任人翻印者,应为公共利益的著作物。节录众人著作成书,供普通教科书参考之用,节录他人著作供已著作考证注释者、仿他人图画以为雕刻模型,或仿他人雕刻模型以为图画的,将不以假冒论,即不视为侵犯版权的行为。该法规定,凡假冒他人之著作,即侵犯版权的行为,将予以法律处罚。该法对以后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的版权法具有重大影响。

0.35 万字 | 2025-03-31 15:22更新

英吉利广东入城始末

佚名 | 史部 | 已完结

一卷。作者署名“七弦河上钓叟”,真实姓名不详。是书卷尾有作者自叙。记事起自道光十三年(1833年),与英国议和,许兵费银两千一百万元,定和约五年而一易始,至咸丰九年 (1859年),叶名琛在孟喀喇大里恩寺地方花园楼上病死止。重点记述咸丰七年(1657年)英军入侵广州城始末。是书取材以华廷杰《触藩始末》为主,辅以永嘉张志瑛记述,及自己在广州期间,亲身经历之事,加以增删改易,“诸说同者,可信也;此或诋之,彼有恕词也,亦可信也。其他猥鄙、诽讪、怨愤之语尽删之”。此书对叶名琛颇多微辞,认为他“心仇夷而无术以制夷,以为夷无如我何”,终至“辱身以辱国,且至荡摇边疆,而无能善其后”。对事实的叙述,尚称公允。有“仰视千七百二十九鹤斋丛书” 本行世。

0.79 万字 | 2025-03-31 15:23更新

熹庙谅阴记事

顾炎武 | 史部 | 已完结

《熹庙谅阴记事》以编年形式记载自明泰昌元年九月光宗驾崩,明熹宗继位,至该年年底这一时期朝廷中发生的争斗。

0.82 万字 | 2025-03-31 15:23更新

洋务续记

佚名 | 史部 | 已完结

清李凤翎撰。一卷。作者于咸丰十年(1860)入广东巡抚耆龄幕,办理对外交涉,遂据探报材料及询问有关人员,记述了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英法联军侵占广州的史实,比较简略。作者自言是继《洋务权舆》一书而辑录。有同治八年(1869)刊本。

0.20 万字 | 2025-03-31 15:23更新

意大利建国三杰传

梁启超 | 史部 | 已完结

近人梁启超撰。一卷。主要叙述马志尼、加里波第、加富尔领导意大利资产阶级复兴运动的始末。于三人身世、经历、政治主张和活动叙述甚详。对马志尼组织青年意大利党采取教育与暴动并行、加富尔进行资产阶级民主改革颇为称赞。成书于光绪二十八年(1902)。有光绪二十九年上海广智书局印本。

4.90 万字 | 2025-03-31 15:24更新

西清笔记

沈初 | 史部 | 已完结

二卷。清沈初撰。沈初,号云椒,浙江平湖人。清大臣。乾隆进士,官至户部尚书。有《兰韵堂集》。是书分恩遇、典故、文献、职志、名迹、庶品等类,记述内庭见闻,有些史事其它史书未见记载,如于敏中欲谥文襄,裘曰修欲谥文达,稽璜以礼部尚书召至京,对皇帝言及傅恒经略缅甸事宜,不合圣意,遭降职等,均可补史之阙。庶品类,记述当时各处贡品,名迹类载内廷书画,多为常人所未知,也有可资参酌之处。是书为乾隆初年所辑,现有嘉庆刊本,光绪刊本,并被收入《丛书集成初编》。

1.38 万字 | 2025-03-31 15:24更新

戊戌政变记

梁启超 | 史部 | 已完结

论述清末戊戌政变的历史著作。梁启超著。1898年12月起连载于《清议报》,1899年清议报社出版单行本,线装3册9卷,约11万余字。其后广智书局又出铅字排印本,内容基本相同。1936年中华书局收入《饮冰室合集》,列《专集》第1种,删去第5篇《政变后论》,将第6篇《殉难六烈士传》递为第5篇,内容也与清议报社本有异。1954年中华书局据《饮冰室合集》原型重印。台湾文海出版社1975年重刊本据广智书局本印。第1篇《改革实情》记康有为被问用事及百日维新时期的新政上谕;第2篇《废立始末记》记慈禧太后发动戊戌政变幽禁光绪帝事;第3篇《政变前纪》分析政变原因,认为总原因有二:1.由慈禧太后与光绪帝积不相能,2.由顽固派痛恨改革,并列举导致政变的12分原因;第4篇《政变正纪》记慈禧太后推翻新政惩治维新志士事;第5篇《殉难六烈士传》为康广仁、杨深秀、杨锐、林旭、刘光第、谭嗣同传。另附录《改革起原》、《湖南广东情形》和《光绪圣德记》3篇。本书发表时距戊戌政变仅3个月,作者又亲历其事,故保存丰富原始资料,如康有为《上清帝书》、梁启超《上陈宝箴书》、《保国会章程》及保国会演说等,是研究戊戌变法史的重要史料。由于作者当时的感情作用和政治需要,本书记载并非完全可靠,尤其对于光绪帝的所谓“圣德”及政变后的苦境渲染过分,使用时应认真鉴别。

4.02 万字 | 2025-03-31 15:24更新

平濠记

钱德洪 | 史部 | 已完结

一卷。明钱德洪撰。德洪本名宽,字德洪,后以字行,改字洪甫,馀姚人,嘉靖壬辰进士,官至刑部郎中,事迹具《明史·儒林传》。初,王守仁之平宸濠也,其大纲具於《叙功疏》,其细目具於《年谱》。德洪受业守仁,据师友所见闻,其阴谋秘计及一切委曲弥缝之处,有《疏》及《年谱》所不详者,因作此记以补之。凡黄绾所说四条,龙光所说二条,雷济所说一条,附载德洪随事附论者五条,又《自跋》一条。大旨谓宁藩之败,由於迟留半月始发。其迟留半月则由於守仁多设反间以疑之。守仁在日,秘不言。守仁殁后,始得其间书、间牌之稿於龙光。而驾驭峒酋叶芳及阴令知县陈冕诡渔舟以诱擒宸濠,皆当时所不尽知者云。

0.54 万字 | 2025-03-31 15:25更新

清朝柔远记选录

王之春 | 史部 | 已完结

本书不分卷,王之春撰。之春字芍棠,湖南清泉人。清光绪间,以湖北布政使使俄,官至广西巡抚。所著「国朝柔远记」,又名「通商始末记」(亦称「国朝通商始末记」),凡十八卷;用编年纲目体裁,记有清开国以后(至同治朝止)二百三十年间对于边疆藩属以及东西各国有关职贡、兵戎并通商交涉诸事。其中记载台湾者,除初年与郑氏争衡东南海上诸役与其他零星亭项外,大部分为中英鸦片战争英船袭台事件及同治甲戌日兵侵台之役所引起之台湾设防问题。本书取其涉及台湾诸事,余概从略。原书在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编目中已改称「清朝柔远记」,因从而题曰「清朝柔远记选录」原书末附「附编」二卷:卷一载「瀛海各国统考」一文及「蠡测卮言」十三篇,卷二载「沿海形势考略」、「沿海舆地图」、「三岛分图」及「寰海地球剖圆图」各图文。今选其中「沿海形势考略」一文及「三岛分图」中之台湾与澎湖两图并图说,列作本书「附录」。

1.07 万字 | 2025-03-31 15:25更新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佚名 | 史部 | 已完结

本书凡十八章,据日据时期临时台湾土地调查局编印「大租取调书附属参考书」整理编成,改称今名。所谓大租,系与小租对称、乃为清代台湾一种特殊之土地制度。清初,台湾土地除台南一部已逐渐开辟外,其余大多荒旷不治。就后来之一般民有地而言,当初官署规定:凡有报垦之人,不同其果为自种或招佃耕种,一概给予「垦照」。于是豪强乘机出而包揽,如某出有地可垦,先以垦首名义递禀承垦,然后分给佃户垦辟。日久,垦首不自知其地之所在,转手处分悉听佃户。初则业主即为垦首,至此佃户亦成业主,一地便有两主。佃户既成业主,转佃任其自由,故佃户之下又有佃户,称为现耕佃人。现耕佃人纳租于原佃户,曰小租;由小租户(即原佃户)愎纳租于垦首,曰大租。即如番地、官庄、屯田、隆恩田等土地,纵使主权所属不同,租制大体相似。虽后经光绪间刘铭传清赋整理,然大租、小租仍未能消减。日据初期调查土地,因有大租之取调(亦即调查)。此书为「大租取调书」之附属参考书,亦即各式大租契字之原始资料及有关参考资料之集辑。首章为通论,其余章各一目;

4.18 万字 | 2025-03-31 15:25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