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近阅读
查看全部
登录
注册
首页
国学典籍
集部
唐玄宗文集
禁诉冤自刑诏
唐玄宗文集
李隆基
54
字
2025-03-31 16:20
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合毁伤。比来有诉竞之人,即自刑害耳目。自今以后,犯者先决四十,然后依法。
上一章
|
下一章
目录
设置
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