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学典籍 史部 钦定宪法大纲

附臣民权利义务

钦定宪法大纲 佚名 371 2025-03-31 15:20

  

(其细目当于宪法起草时酌定)

  

一、  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

  

二、  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

  

三、  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

  

四、  臣民可以请法官审判其呈诉之案件。

  

五、  臣民应专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

  

六、  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

  

七、  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纳税、当兵之义务。

  

八、  臣民现完之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旧输纳。

  

九、  臣民有遵守国家法律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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