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献记》,发表在1914年3月出版的《雅言》杂志第六期。这篇文章论述了秦王朝对知识分子和学术文化的政策,也谈到了秦代学术文化的部分成就。作者赞扬了秦始皇的“焚书”,提出“不燔六艺,不足以尊新王”,矛头指向孔子的“法先王”,指向当时袁世凯之流妄图复辟帝制、尊儒反法的反动逆流。又指出“坑儒”只是对付卢生一类反动儒生的一时措施。他对秦始皇的“焚书坑儒”作了比较正确的评价。
0.48 万字 | 2025-03-31 15:20更新
汉代纂辑的案例汇编。1983年湖北江陵张家山247号汉墓发掘出土。全书共227支简,包括春秋至西汉时期的案例22件。书题位于全书的末简,自名为《奏谳书》。可能是供官吏工作参考,或学吏者阅读应用。《奏谳书》释文已经由江陵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整理后,分别发表在《文物》1993年第8期和1995年第3期。历史学家李学勤对释文的解说也同时发表。《奏谳书》案例的编排,凡有纪年的,大体上是越早的越列在后面。推算历朔,纪年最早的在秦始皇(秦王政)即位之初,而最晚的到汉高祖十一年(公元前196年)。其间穿插一些没有纪年的,格式较为简略,应系摘要。另外,还有两条春秋时期的案例,仅系记述,不属书。“谳”[yàn]的意思是议罪,《汉书·刑法志》云:“县道官疑狱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之。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奏谢书》便是这种议罪案例的汇编。
4.39 万字 | 2025-03-31 15:20更新
元法令类编。为元朝法令文书汇编《大元通制》的条格部分。拜住、完颜纳丹、曹伯启、普颜等修纂。《大元通制》颁行于英宗至治三年 (1323),分四个部分:一、诏制,九十四条;二、条格,一千一百五十一条;三、断例,七百一十七条; 四、别类,五百七十七条。全书已佚,现仅存《通制条格》残卷,1930年由国立北平图书馆影印出版,共二十二卷,包括户令、学令、选举、年防、仪制、衣服、禄令、仓库、厩收、田令、赋役、关市、捕亡、赏令、医药、假宁、杂令、僧道、营缮等篇目。书中条格,基本上相当于唐、金两朝法律中的会,是元代社会的重要法规,与《元典章》一样,是研究元代典章制度的珍贵史料。有国立北平图书馆影印本,1986年浙江古籍出版社出版点校本。日本对此书较为重视,主要的研究成果有小林高四郎、冈本敬二《通制条格研究译注》,京大东洋史研究室编《通制条格、宪台通纪目次索引》,安部健夫《大元通制解说——代介绍新刊本 〈通制条格〉》等,可供参考。
4.80 万字 | 2025-03-31 15:20更新
《皖政辑要》原稿为手抄稿本,系清宣统末年冯煦主修,陈师礼总纂。由于清朝的覆灭,中途辍资,总纂陈师礼自费抄成百卷,将清末安徽大政要事囊收一册,堪称安徽近代史上极为珍贵的一笔文化遗产,为安徽乃至我国的近代史研究提供了清末安徽省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的官方史料。全书依照清末新官制分为十科,资料断限在清光绪初至光绪三十四年(1908),少量资料上溯清初,下至宣统末年即清朝结束之年,内容丰富,资料珍贵。其中五科无旧志体例可循,从内容到形式属于当时新创。本书是一部研究清末安徽官吏政治的资料,该书详今略古,以“现行事宜为纲,历年例案为目”,专记政事,作者立意高远,编纂方法上吸收了“三通六典”体例,纪事空间上涵盖了安徽八府五州全境,资料断限在清光绪初至光绪三十四年(1908),少量资料上溯清初,下至宣统末年即清朝结束之年。
20.45 万字 | 2025-03-31 15:20更新
《民族与古代中国史》是傅斯年生前未能完成的一部中国古代史专著。他从1929年开始着手写《民族与古代中国史》,由于时局动乱和公务繁忙,他先后撰写的主要章节,分别以《夷夏东西说》、《姜原》、《周东封与殷遗民》、《大东小东说——兼论鲁、燕、齐初封在成周东南后乃东迁》、《论所谓五等爵》等为题目以论文形式发表。2002年,其学生、著名历史学家何兹全先生对这些论文进行系统整理,以傅斯年生前所定书名出版面世。何兹全在前言中曾肯定地说:可以作为傅斯年史学代表作的“就是这部未完成的《民族与古代中国史》”;对构成该书的几篇论文评价说:“篇篇都有精意,篇篇都有创见——独到的见解,篇篇都是有突破性、创造性的第一流的好文章。就这一本未完成的书之已完成的几篇文章,已足以使傅斯年坐上二十世纪中国史学大师的宝座,享有大师荣誉。”
8.38 万字 | 2025-03-31 15:20更新
八卷。不著撰人姓名。据书中所述,可知乃明崇祯时太常寺官属所辑也。本书主要记述明代太常寺之建制、设官、职掌,以及有关制度。资料来源,主要是太常寺的档案材料。其中对祭祀、典礼之制记载甚详,所述沿革损益之由,名物度数之细,条分缕晰,多为《明史·礼志》、《明会典》、《明集礼》及《嘉靖祀典》所未载。作为专述某一官署的职掌及沿革,本书对太常寺的记述非他书所能及。尤以本书作于明末,故有明一代之祭祀、典礼之制,可由此窥见。书中尚录有职官题名,起明初,终于崇祯十六年(1643),则一代仪章始末,尤为完具。本书是研究明代礼制的重要参考资料。有《四库全书》本传世。
11.75 万字 | 2025-03-31 15:20更新
清刘衡著。二卷。本书辑录作者在四川任官时,就如何治民与僚属的问答。内有图治之道在恤民贫、恤贫民之道在保富民、保富在除弊、除弊在禁制棍蠹诬扰、禁制棍囊诬扰在熟读律例、读律在熟读诉讼断狱两门共41条、收呈时先讯原告之法、先审原告例有专条、讼案可讯即讯纵有一二人不到亦可讯结不必俟唤齐方讯亦例有专条、盗案差手所起之赃虽经主认可未可尽凭令失主认赃之法附等文。
0.40 万字 | 2025-03-31 15:20更新
一名吕新吾先生实政录。明吕坤著,七卷。明万历二十六年(1598)赵文炳刊印,集于《吕子遗书》第四函。本书集著者于万历年间历任山东、山西、陕西各官时所作之各类政牍、文稿,共七十一篇,汇为一书。全书内容分五部分:(1)明职(卷一),分别评述仓官、巡检、税课司、司狱官、教官、州县佐贰、知州、知县、知府等各官应尽之职,计二十五篇;(2)民务(卷二、三、四),分为养民之道、教民之道、治民之道三目,内有糴谷条约、禁约风俗、有司杂禁附官问二十三条、编审均徭、弭捕盗贼等二十六篇;(3)乡甲约(卷五),内有乡甲会规、圣谕格叶、和处事情以息争讼、纪恶以示惩戒等十一篇;(4)风宪约(卷六),内有提刑事宜五十三款(分人命、盗情、奸情、监禁、听讼、用刑等目)、各类起诉状式二十七种、审失单式、按察事宜二十款及报政实单等五篇;(5)狱政(卷七),内有监犯、仓犯、驿犯等三篇,附辨盗一篇。各部分前有总论,以下分各篇详述,内容丰富,事涉广泛,其中各类状式对研究明清州县法制具体状况尤具重要价值。
5.32 万字 | 2025-03-31 15:20更新
蒋廷黻著。1938年初刊,1987年岳麓书社重印。该书中国近代史部分分为4章,抓住重大事件和人物,以点带线,叙述自鸦片战争至抗日战争前的历史,为近代中国勾画了一个基本轮廓。研究方法独特,体裁亦较新颖,在旧中国流行较广。《中国近代史》中用四章分别描述了近代中国救亡图强的四个选择,重构了近代中国的历史画卷。在第一章《剿夷与抚夷》中,作者分七节讲述了中国自古以来的贸易制度,分析为什么中国没有在工业革命大航路发现后跟上世界步伐的根本原因。在第二章,作者以《洪秀全与曾国藩》为题讲内忧内患,批评洪秀全的真实心志不在建设新国家或新社会,而在建设新王朝。在曾国藩领导湘军与洪秀全太平军交战的时候,中国又遇到了一次与英法联军的对峙,依然无法战而胜之,只好受尽屈辱后开始一个新的历程,向西方学习。在第三章,作者专讲《自强及其失败》,实际上就是描绘从1860年开始的三十年洋务新政的全景。第四章即最后一章《瓜分及民族之复兴》中,用六节篇幅讲述1895年之后至1930年初期的中国政治史。
9.10 万字 | 2025-03-31 15:20更新
亦称《宪法大纲》。清政府伪立宪的纲领性文件。1908年8月由“宪政编查馆”制定颁布。正文为“君上大权”十四条,主要内容: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远尊戴;皇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皇帝有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令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实行);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行选举新议员,其被解散的旧议员,即与齐民无异,倘有抗违,量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处治);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统帅海陆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君上调遣全国军队,制定常备兵额得以全权执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宣战媾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国交之事由君主亲裁,不付议院议决);宣告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总搅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九条,规定人民只有纳税、当兵、遵守国法等义务,不许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等项自由,没有任何真正的公民权利。这个大纲充分暴露了清王朝伪立宪、真集权的丑恶面貌,连立宪派也极不满意。
0.40 万字 | 2025-03-31 15:20更新
作者捧花生,据考本名车持谦,江宁府上元县人,字子尊,号秋舫。成书于《吴门画舫录》稍后的嘉庆二十二年(1817)。此书所写,乃是南京秦淮河一带的风月佳话。书前有杨文荪、汪度、陈云楷及作者捧花生写的四篇序言,书后有马功仪、长海两跋。《秦淮画舫录》共分上下两卷,卷上为“记丽”,卷下为“征题”。书中所记皆为秦淮倡优,其中也不乏特立独行之辈。如有一位丽人叫金袖珠,和苏州的高玉英一样,“嗜读《红楼梦》,至废寝食,《海棠》、《柳絮》诸诗,皆一一背诵如流”。作者认为这种女子不是《红楼梦》的会心人,就是《红楼梦》的个中人。
1.80 万字 | 2025-03-31 15:20更新
四卷。宋苏洵撰。洵字明允,眉山 (今四川省乐山市)人,宋代著名文学家苏轼及苏辙之父,人称老苏,自号老泉。与其子合称“三苏”,俱被列入“唐宋八大家”。年二十七始发愤为学,通六经百家之说,下笔顷刻数千言。官秘书省校书郎,著有《太常因革礼》一百卷,及《谥法》、《嘉珰集》。所谓“谥法”,即我国古代贵族死后,依其生前事迹评定一个称号,此法宋代尤为流行;且自周公所作《谥法》之后,历代言谥者如刘熙、沈约、贺琛、王彦威、苏冕等之书皆杂糅附益。故苏询奉诏编定六家谥法时,对《春秋广谥》及各代言谥之本详加考订,写成此书。书中共取一百六十八谥,三百十一条,其中新改者二十三条,新补者十七条,另有七去八类。对前代诸家旧文刊削甚多,较之诸家,义例最为严整。郑樵在《通志·谥略》中称其“断然有所去取,善恶有一定之论,实前人所不及。”并根据此书加以增补写成《谥略》。虽然书中亦不免疏失之处,如尧舜禹汤桀纣皆为帝王之名而非谥号,但老泉沿袭前讹,概行载入。书中所收僻字,后世已不再流传,难以辨认。但本书之斟酌损益及字义之审定均确有实据,故为礼家所宗。曾巩在为苏询所作的墓志上记载本书有三卷,故本书现行之四卷可能为后人所析。有墨海金壶本、珠丛别录本、明杨志仁刊本及《四库全书》本 《丛书集成初编》本。
1.46 万字 | 2025-03-31 15:20更新
清孔毓圻撰。孔毓圻,清曲阜人,康熙间袭封衍圣公。康熙二十四年 (1685)上疏请修此书,于康熙二十七年修成18卷上呈。得旨修改后,予以增辑,修成事迹20卷,艺文20卷,共40卷,记载玄烨皇帝于康熙二十三年巡视山东曲阜、亲祀孔庙的盛典。据 《清史稿·圣祖本纪》记载,当年: “上次曲阜,己卯,上诣先师庙,入大成门,行九叩礼。至诗礼堂,讲《易经》。上大成殿,瞻先圣像,观礼器。至圣迹殿,览图书。至杏坛,观植桧。入承圣门,汲孔井水尝之。……诣孔林墓前酹酒。书 ‘万世师表’ 额。留曲柄黄盖。” 二十四年“三月壬戌,上撰孔子庙碑文成,亲书立碑”。实际上,当年是书作者亲自参与了这次幸鲁盛典,耳闻目睹了各种活动的始末,对祀典的规模、服色、程序以及所用祭器的名称、规格,乐舞的形式、乐悬的排列等等介绍,都是第一手材料,成为后来史书记述此事的依据。应当指出,康熙皇帝的这次祭孔,是清代初期大规模的军事活动之后,从政治、文化上巩固其统治的需要。是书为此而留下的这次活动的完整记录,其中虽有谀美虚饰之辞,但其价值不容低估,使我们从中看到,满族入主中原之后,很快即利用汉文化中的孔孟之道作为统治工具的史实。同时,这次祭孔礼仪的介绍,也为了解清初期宫廷典制的内容提供了具体资料。而且是书还在每种礼仪的介绍下附注了前朝和本朝情况,为考查历代尊孔、祭孔的成例提供了方便。是书被 《四库全书》收入《史部·政书类》。另外,《武英殿聚珍版丛书》 (福建、广雅本) 也收有此书。
10.00 万字 | 2025-03-31 15:20更新
又称《历代职官表》。七十二卷。清乾隆时官修。清廷以官制之得失,可知朝政之盛衰,念历朝官制,典籍具存,宜备溯源流,明其利弊,庶前规可鉴,法戒益昭,乃于乾隆四十五年 (1780) 特命四库全书馆总纂官纪昀 (1724—1805),以及陆锡熊、孙士毅、陆费墀等,考证排次,辑缀而成。本书所记职官,包括古今,贯穿始末,且追溯历代沿革。全书以记清代官制为纲,每一曹司列为一表,首列清代官制,而历代官制之沿革分列于下。即将上古至列朝之官名、员额、官阶、职掌等排列,与清朝职官相对照,以说明清朝某官相当于古代某朝某官。表后详述建置,亦以清代列前,历朝列后。凡清有而古无、古有而清无之职官,以及名同而实异,或实同而名异者,均一一引证诸书,详为考证,疏其异同。所引资料,清代以前,取于各正史职官考、《通典》、《通考》等,清代则取于《清会典》。全书各表,将上下数千年分职率属之制,备载无遗。然体例上,以历代职官名目附于清代类似职官之下,作牵强之比附,未免有失原意。考核亦间有未精确与舛误之处。且书中使用全称、简称标准不一,失之杂乱。道光年间,黄本骥以本书藏于内府,民间不得见,乃录原表六十七篇,删去表后疏证文字,成简本 《历代职官表》刊行,颇便阅览。
17.91 万字 | 2025-03-31 15:20更新
六十二卷。清乾隆四十三年(1778)国子监祭酒陆宗楷等奉敕撰。陆宗楷,浙江仁和 (今杭州)人。雍正元年 (1723)进士,官至礼部尚书。后因国子监遗失书籍而降职。陆氏曾辑《太学志》进呈,该书所述沿革故实载及唐、宋以前,高宗以失限断,乃诏重为改定,断自元明。因清之国子监及文庙皆因前代遗址,其缔构实始于元初。后陆氏等重修成本书。专记国子监设官、职掌,以及有关制度。共分为十五类,依次为:“圣谕”,录有关褒崇先圣、训示儒林之谕旨;“御制诗文”,备载列朝皇上之诗文;“诣学”,记历朝皇上亲祀临雍之礼;“庙制”,前列文庙图说,再述文庙建葺年月、规制;“祀位”,详载殿庑及崇圣祠诸位号;“礼”,分别记述释奠、释莱、释褐、献功、告祭诸礼仪,及祭器图说;“乐”,分别记述乐章、乐制,以及礼乐诸器图说; “监制”,详述条规; “官师”,载设官、典宗、仪制、铨除、题名表,“生徒”,记员额、考校、甄用,及外藩之人入学者;“经费”,记恩赉、岁支、俸给各项;“金石”,录钦颁 《彝器图说》、御制诸碑,以及元以来进士题名碑;“经籍”,排列赐书及版刻之目;“艺文”,录诸臣章奏诗文及论著; “识余”,下列 “纪事”、“缀闻”二子目,实为杂记。本书为研究清代国子监的源起、沿革、设置、职掌等提供了丰富的资料。有《四库全书》 本传世。
12.65 万字 | 2025-03-31 15:20更新
10卷,又续录10卷。陈骙撰。陈骙,宋台州临海(今属浙江)人,字叔进。绍兴二十四年 (1132) 进士第一。累迁至秘书监。孝宗淳熙五年(1178)试中书舍人兼侍讲、同修国史。光宗时试吏部侍郎。宁宗时任知枢密院事兼参知政事,与权臣韩侘胄议事多不合,出知婺州。以观文殿学士、提举洞霄宫告老。卒谥文简。据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载:“淳熙中,骙长蓬山,与同僚录建炎以来事为此书,李焘为之序。”根据本书内容,可知其载事年代为宋高宗建炎元年 (1127) 至孝宗淳熙四年(1177)。全书分沿革、省舍、储藏、修纂、撰述、故实、官秩、廪禄、职掌九门,对宋代典故、法令记载颇详,是研究南宋职官及政治体制的重要著作。此书在明以前已经窜乱残阙,完本已不多见。惟有《永乐大典》本稍为完具。清代乾隆年间编修《四库全书》,据《永乐大典》本参考其他各本加以校刊,补其缺漏三十一条,订正舛误一十六条。对与《宋史》歧互处亦加以注释,以作为参考。但《永乐大典》中仍缺沿革一门,无法再补,实为本书一大损失。现存有《四库全书》本和 《武林掌故丛编》本。
4.72 万字 | 2025-03-31 15:20更新
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或《重详定刑统》,又称《建隆刑统》。是建隆四年(963) 命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及苏晓、冯叔向等人制定的宋朝第一部综合性的刑事法典,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雕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它是就后周《显德刑统》稍加修改而成。就律文而言,只是《唐律》的翻版,很少增损,有将唐律的律疏一并抄录的。不同之处是: 第一,在体例上,全书共十二篇,三十卷,二百一十三门; 唐律除分篇条之外,未有“门”的分类。所谓“门”,即指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文。第二,在内容上,收集了自唐代开元二年 (714) 到宋初建隆三年( 962) 近一百五十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律规范,附载在相应的律条之后。如据令敕增入的有“户绝资产”,据式敕增入的有“死商钱物(诸蕃人及波斯附)”,据杂令敕增入的有“婚田入务”等等,以适应社会新出现的生产关系的需要。第三,在刑制上,创制了“折杖法”,即将原来五刑的各个等级分别代之以轻重不同的臀杖和脊杖,变相地减轻了刑罚。《宋刑统》虽是宋代主要法典,但由于当时各种社会矛盾的复杂化、政治经济的不断变化,多用皇帝随时颁布的敕令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其效力并未因此而削弱。清沈家本说:“《刑统》为有宋一代之法制,其后虽用编敕之时多,而终以《刑统》为本。”(沈寄簃先生遗书》)。《宋刑统》原刊本已失传,现存《嘉业堂丛书》本。
5.60 万字 | 2025-03-31 15:20更新
唐朝一部重要的法律文献。唐长孙无忌等奉敕撰。成书于唐高宗永徽年间。全书共分为十二篇,三十卷,五百条(现存《唐律疏义》为五百零二条)。分为律文和疏义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唐律的律文。后一部分是律疏,即对法典原文的解释,它同法律条文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第一篇名例律,共六卷五十七条,规定了唐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第二篇卫禁律,共二卷三十三条,是关于警卫宫室和保卫关津要塞方面的法律;第三篇职制律,共三卷五十八条,是关于官吏职务及驿使方面的法律;第四篇户婚律,共三卷四十六条,是关于户籍、土地、赋税以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第五篇厩库律,共一卷二十八条,是关于国有牲畜和仓库管理方面的法律;第六篇擅兴律,共一卷二十四条,是关于军队调动和兴造方面的法律;第七篇贼盗律,共四卷五十四条,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及其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律;第八篇斗讼律,共四卷五十九条,是关于斗殴和诉讼方面的法律;第九篇诈伪律,共一卷二十七条,是关于欺诈和伪造方面的法律;第十篇杂律,共二卷六十二条,是关于处理各种比较复杂的关系的法律;第十一篇捕亡律,共一卷十八条,是关于追捕逃犯的法律;第十二篇断狱律,共二卷三十四条,是关于司法审判方面的法律。《唐律疏义》通过具体解释《永徽律》原文的方式,阐述了唐朝中期以前的法律思想和司法原则,主要精神在于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和强化建立伦理等级制度。特别是在解释律文的同时还引用了大量律书以外的法令,对律书中规定的不够完备和不够周密的地方进行了补充。《唐律疏义》是我国保存至今的最古老最系统的封建法典。它不仅对维护唐王朝统治起了很大的作用,而且为后代各封建王朝立法提供了蓝本。日本、朝鲜、越南等亚洲许多封建国家的法律体系也深受其影响。因此《唐律疏义》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也占有重要的地位。
18.37 万字 | 2025-03-31 15:20更新
清王原祁、李绂等奉敕纂修。一百二十卷。清圣祖六十寿辰活动的专集。分宸藻、圣德、典礼、恩赉、庆祝、歌颂六门,刊载圣祖的诗文,以及文武百官的歌功颂德之作,记述朝贺礼仪和圣祖的各种赏赉。书中另用图画表现庆贺活动的场面,从中可见当时北京城的风貌。有康熙五十六年(1717)养心殿刊本及刻本。
24.80 万字 | 2025-03-31 15:20更新
七十卷。南宋徐天麟撰。徐天麟字仲祥,南宋临江(今江西清江县)人,伯父为南宋史学家徐梦莘。开禧元年(1205)进士,历任惠州、潭州通判及英德府知府,政治清明,晚年谢官回籍。幼时受父亲及伯父影响颇深,平生酷爱文学,主要著述有《西汉会要》、《东汉会要》(合称《两汉会要》)、《汉兵本末》、《西汉地理疏》、《山经》等。班固之《汉书》综括汉代礼乐刑政之大端,但理密文繁。徐天麟仿王溥《唐会要》体例,取《汉书》“纪”、“志”、“表”、“传”中所载典章制度“以类相从、分门编载”(《续修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分帝系、礼、乐、舆服、学校、运历、祥异、职官、选举、民政、食货、兵、刑、方域、蕃夷等15门367事,铨次《汉书》,使其经纬本末明晰,贯穿详洽。但本书取材止于《汉书》,不采他书所载汉制,未免狭窄。清武英殿本为后世诸本所据。后有广雅书局本、商务印书馆“国学基本丛书”本及上海人民出版社1976年校点本。
14.20 万字 | 2025-03-31 15:20更新